返回顶部
正在加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黄炜:下半年适时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专项检查
时间:2017-03-14 作者:刘国锋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313日消息,证监会日前举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加快《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培训会上指出,会内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的衔接。各经营机构要主动对照《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确保71日《办法》正式实施时,把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门的稽查行动。

  

制度体系成形

  

会议强调,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必须抓住三个关键:一是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工作机构和经营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担当有为,把《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落实好、履行好。二是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要突出抓好对现行规则制度的梳理和修改工作,确保规则协调;要抓紧制定自律性质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等规则的准备,有效指导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要抓紧制定经营机构内部的适当性管理实施制度,建设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并强化风控、监督等工作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督促落实。证监会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各市场自律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法》实施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黄炜表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成形,必将对我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格局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黄炜介绍,《办法》是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这些义务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持续性、开放性。

  

黄炜强调,经营机构要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牢牢扛在肩上。义务对应的是责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对于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以及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留痕、评估、自查、回访等义务,《办法》一一规定了对应的罚则,每一项都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办法》还有一个关键的条款,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此外,产品的风险特别是创新产品的风险可能随着实践发展而发生变化,所以经营机构要切实履行适当性匹配义务。

  

严格落实责任

  

黄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适当性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会内相关部门要做好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的衔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全面清理、修改、补充、完善与《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不光要负责自己起草的规定,还要负责主管的业务条线的规则,各部门71日之前必须完成这项工作,坚决杜绝规则冲突。一些涉及市场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规定,总体修订要有一个过程,但要确保解决好现行规定与《办法》的衔接协调问题,不能出现规则打架的现象。

  

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及其他承担自律管理职责的系统单位要对照《办法》,对各单位自己的自律规则和业务规则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整合、完善。同时,要按时制定完成《办法》要求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操作性规范等相关自律规则。

  

各经营机构要主动对照《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71日《办法》正式实施时,把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黄炜表示,下半年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开展适当性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门的稽查行动。经营机构要有守法合规意识,希望不要成为适当性执法中的“首批”或“首例”违法违规典型。会内业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主动与稽查局和处罚委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如发现《办法》执法中存在违法线索,要及时组织研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稽查,严格依法处罚,认真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坚决把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好、执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