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央行获悉,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范相关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xml:namespace>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通知》中废止的文件是由央行和证监会于2014年11月4日签发的,发布日期为11月10日,而沪港通开通时间为当年的11月17日。按照这个步骤推算,深港通距离正式开通的日期已为期不远。对于深港通开通的时间,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昨日表示,预计未来一周至两周内,可能会有关于深港通的公告。
与废止的通知只是针对沪港通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上升为沪港两地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这揭开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全面进入互联互通时代的序幕。
《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及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通知》对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币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通知》对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的收支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报送沪港通和深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通知》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关闭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以及变更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备案。两地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同时,两地结算公司的境内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