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鉴于:
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已签署了《方正富邦资管-南宜城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方正富邦资管-南宜城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的规定:“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全体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拟对《方正富邦资管-南宜城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如下内容进行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条款: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现修改为: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特此声明!
本声明未约定的事项,以《方正富邦资管-南宜城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方正富邦资管-南宜城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声明为准。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